以市场杠杆撬动治污热情 环保税法步入冲刺期

税公平原则作为税(宪)法原则不能仅指纳税人税负担的公平,它还包括纳税人税收利益(收益)的公平。

对法律效力问题,由于研究不够深入,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法律实践出现了一些混乱和错误。但是,实践中如果某些行为没有进行审批就承认其效力,则会带来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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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效果意思是指行为具有行为人所希望实现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要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是宜用存续力代替确定力。过于单一的效力形态明显不适应客观情况需要,导致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缺乏科学性,会出现浪费资源的问题。如果说此时合同尚没有生效,那上述义务从何而来?[9]如果认为此时合同尚未生效,行情对卖方有利时,其就办理手续;对其不利时,就可以不办理手续,这显然对买方不公平,并带来交易风险。

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应采取确认无效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可撤销的行为,应予以撤销;对于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行为,应确认其未生效。重建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要对法律行为进行精细和科学的类型化,要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要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重新进行概括,要重新建立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的判断基准,要对不同的法律行为设置不同的效力形态,要对不同的效力形态适用不同的救济手段或法律处置措施。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善、正义与法治。

近年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也由于各地法院的积极努力,司法建议的数量相当可观。⑨截至2012年4月19日,该报共选登了26份司法建议书。考虑到鉴定结论的重要性与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院向重庆市公安局提出了司法建议:加强刑事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制理念和执业道德教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依据客观事实进行鉴定或出具相关说明。而就社会的法律服务人员与机构而言,无论是企业的内部法务人员、外部顾问律师,还是政府内部的法制机构或外部的顾问律师,往往也因为工作重点、工作水平、话语地位、决策权力等因素,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的法律指导与顾问的作用。

即使是注重调查研究,也甚少关注法院的司法裁判案件。本文系由李友根教授确定选题和构建框架,刘思萱搜集资料并写作初稿,李友根教授再做修改并撰写理论反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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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那么,实践中这些司法建议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二、方法与样本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界对司法建议的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涌现了一些研究成果。(25)姚建军:《助推网吧规范传播秩序》,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10日。(三)举措启动与落实能力事实上,分析这26份司法建议书,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司法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并无多少特别高明之处,而只是提示被建议对象本职工作、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此从表面上看确实属于多此一举。(20)例如在商事审判活动中,核心必须立足执法办案,高度关注并强化商事审判对经济秩序的规制、指引功能,以利于商事审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长期工作的科学发展……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不同,主要应当通过诉讼内的工作发挥作用,就商事审判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而言,核心工作必须定位于审理好商事案件(21)。

强化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尤其是重要物证的提取、送检等程序意识。但是,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赔偿的制度对消费者的权利加以救济,但此类案件的发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或许正是基于对该企业无动于衷、依然故我的观察,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食品质量案件,法院才发出这一司法建议书。参见黄学贤、丁钰:《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上海市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就此专程来到上海一中院,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表示感谢,并真诚希望法院对国有企业的法制建设继续给予大力支持。

行业协会作为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经营者基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自治组织,其基本功能在于代表行业意志、维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作用。(32)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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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正如古人所言,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例如,前述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发出司法建议后(其中包括在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银监等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掌握公司、企业的经营动态的内容),玉环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长王国忠当即批示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制定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给融资热降温的防范措施。

(22)(二)裁判信息转化能力相关主体了解司法裁判案件的信息,只是司法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的第一步,更为重要与关键的是,它们是否能够从裁判信息中获得经验、教训,即发现问题、研究原因、思考对策、落实措施等,笔者将其统称为裁判信息的转化。第一,这26份司法建议书并不符合社会学研究中的选样标准,因此并不必然具有全国法院司法建议书现状的代表性。⑩依照一般的理解,该超市在面对第一起被诉案件时,就应当进行反思与总结,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如司法建议书中所提出的严把质量关,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格落实对销售食品的登记备案制度,对有问题的食品坚决下架等各种措施。人民法院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之外的司法机关,基于司法审判所发现的问题,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提出解决方案后,则成为打破这种平衡与僵局的外在力量,并有可能成为启动社会管理的金钥匙,推动相关管理措施的出台。有关法院的实证研究也反映了这一特点,例如根据对上海市法院系统2008年至2010年的963份司法建议的统计,其中建议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共有371份,占38.5%。《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特别是,由于刊登的均为优秀司法建议,因此并不必然能够全面反映我国司法建议工作的客观实情。不过回归现实情势来看,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纷繁复杂,社会冲突的程度也在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已深深嵌入司法国情和司法体系之中,对于其在裁判过程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无法采取一种超脱的态度。

在目前司法建议文本的内部性背景下,要全部搜集这些数量庞大的司法建议书不大现实,而且全面阅读分析所有可能获得的司法建议书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3)张良、徐浩:《宁国一司法建议敦促执行当事人工作整改》,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26日。

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鲠在喉,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建议形式向有关主体友情地提出,希望通过经验教训的总结、整改措施的采取,预防和避免未来损害的发生。从《人民法院报》刊登的26份优秀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与背景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当事人、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等主体缺乏对于裁判信息的获取能力和将上述信息转化为行为的能力以及相关行为举措效果不佳的现实背景而开展的。

由于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关系更为复杂、新型纠纷与社会现象更为突出,因此司法建议更为社会所需,法院在司法建议领域也更有作为的空间。但是社会实践告诉我们,此种理论上的预设并非普遍的现实。在此形势下,我国的法院和法官,也将逐步从历史要求他们扮演的法律咨询师、普法宣传员、法律顾问等多重角色中获得自身的解放。(12)参见沈志先:《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建议制度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

具体而言,法院在充分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正确裁判,其裁判过程与结果,必然蕴含着其作为纠纷终端裁决者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并非针对我国司法建议的全面客观的调查报告,而只是考察我国司法建议制度与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

人民法院只需公正办案、准确地解释与适用法律,确立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则社会各界就必然能够逐渐地提高其守法用法的水平。[7]贺欣:《法院推动的司法创新实践及其意涵——以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为例》,载《法学家》2012年第5期。

直到普遍涉案后,才在法院司法建议的促动与提示下,采取相关的举措。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配备具有专业背景和法律能力的法务人员或顾问律师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应当是基本制度与普遍实践,但在我国,此种情形不容乐观:无论是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还是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均与理想中的当事人企业所应具备的裁判信息转化能力相差甚远。

第二类渠道即直接的方式,是法院利用自己的信息和专业能力优势,针对个案或类型化案件,将某一行业、某一区域或某一领域的案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予以梳理、研究与总结,并将这些信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呈送给相关单位与部门。长期以来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社会管理的传统与观念,使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案件及法院的裁判缺乏足够的重视与普遍的关注。但从案件频发的态势和行业协会对司法建议的反馈与采纳情况来反推,这些工作此前并未有效地开展:司法建议发出后,引起了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此外,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也选取了《人民法院报》以往有关司法建议内容的报道作为分析的补充性素材。

当民间借贷纠纷高发、风险剧增,县政府及相关的政策研究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早就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政策与具体措施。但是此种间接的方式同样取决于一个前提,即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树立重视司法裁判调研的观念。

[5]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由此可见,就法院系统的认识与实践而言,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与举措。

例如,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该院2007年至2010年10月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多达5509件,涉案总金额高达10.93亿元。而对于行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而言,不仅存在着前述的裁判信息获取能力的限制,即使拥有了足够的裁判信息,其是否愿意从中总结教训、发现问题并转化为行为的调整与措施的实效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采取正确的举措,也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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